周时祭社之盛况
《左传》:“公如齐观社。”《韩非子》:“非社腊之时也,奚自杀牛而祠社?”是祭社必以牛也。又,《礼·郊特牲》:“唯为社事单出里。”注:“事祭也。单出里者,里人尽出祭也。”
是祭社之盛况,几与大蜡同也。国民至是日,饮食歌舞,醉饱欢乐,其状况可知矣。
祭社亦有尸
《周礼·士师》:“若祭胜国之社稷,则为之尸。”
按:祭亡国之社尚有尸,祭当代社更有也。
古春秋两季祭社
《月令》:“仲春,择元日,命民社。”注:元日者,甲日也。
天干甲为首,故曰元。亦犹祓楔用己日也,无定日也。但祓用上己,兹未言上中,盖视人事临时择定。此春社也。《周礼·春官》:“社之日,莅卜来岁之稼。”注云:“卜来岁之稼,则社宜为秋祭。”
按:《月令》:“孟冬,是月也,大饮烝。天子仍祁来年于天宗,大割祠于公社。”是秋社在孟冬举行。不曰冬而日秋者,言秋事毕,百物敛藏,宜祭社以为报也。《月令》“天子祁来年于天宗”,即《春官》所谓“莅卜来岁之稼”也。此秋社也。
社鸟不可犯
《论语·比考谶》:“子路、子贡过社,树有鸟。子路抟鸟,社人牵子路。子贡说之,乃止。”可见时人视社之重,虽社树鸟亦不可犯也。
若亡国之社则上覆以屋,不使见天阳《礼·郊特牲》:“天子大社,必受霜露风雨,以达天地之气也。
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;亳社北牖,使阴明也。殷社。”
又,《吕氏春秋》:“狐援说齐宣王曰:‘殷之鼎陈于周之廷,其社盖于周之屏。亡国之社不得见于天,王必勉之,无使太公之社盖之屏。’”注:“屏,障也,言屋其上也。”是亡国之社,上覆以屋,而北其牖,不使见天日,变阳而为阴。若现代之社,则暴露之,使受霜露风雨也。然此皆为国社,里社则私社也,私社则否。
凡盟必于社
《墨子》:“齐有二人讼者,久不决,乃使之人共一羊,盟齐之神社,二子许诺。于是泏洫,同掘欿。羊而漉其血。”盖古人以社为明神所凭依,事不能决,虽官吏亦无如何,则使对神盟诅,以济法律之穷。《周礼·秋官》所以有“司盟”之职,专掌百姓“盟诅”之事也。
又听阴不正讼,则在亡国旧社
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:“凡男女之阴讼,听之于胜国之社。”
注:“亡国之社,奄其上而栈其下。”阴讼者,中冓之事,不欲暴其情,故于此听之。
按:此最为仁政。**之事,不暴其情,则廉耻可保。胜国社上皆屋而少牖,光阴晦而不明。于此听阴讼,恰与事相应也。
汉社日分肉
《史记·陈平传》:“里中社,平为宰,分肉甚均。父老曰:‘善!陈孺子之为宰。’”
按:此系祭罢而分其胙肉也。虽未言其情状,然是日之为社会佳节无疑也。又,《眭弘传》:“昌邑有枯社,卧木复生。”又,《蔡邕集》有《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记》,是必始筑社成,请中郎记其事,其重可想。
汉仍春社秋社
《汉书·五行志》:“建昭五年,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。”张宴曰:“民间三月九月立社,号曰私社。旧二十五家为一社,而民或十家、五家共为田社,故禁之。”
汉亦为人立社
《史记·栾布传》:“燕齐之间皆为立社,号曰栾公社。”
盖西汉时,除皇家外,尚无为人立祠庙者,故曰社也。若后汉则有为贤人君子立庙之事,如《王乔传》“乃为立庙,号叶君祠”是也。
六朝唐宋社日仍盛
《魏书·王修传》:“母以社日亡,来岁邻里社。修感念母,哀甚。邻里闻之,为之罢社。”唐·杜甫诗:“今年大作社,拾遗能住否?”宋《墨庄漫录》云:“今人家闺房,遇春秋社日,不可组,谓之忌作,故周美成《秋蕊香词》云:‘闻知社日停针线。’”观以上诸证,自六朝以迄唐宋,社日之盛况仍与周秦两汉同,可谓久矣!至历代诗人言社者尤多,不可枚举,略而不书。
书其能为社会状况证者。
周以甲日社,后代社日用戊己日
《月令》:“择元日,命民社。”是周秦用甲日社也。《埤雅》云:“燕之往来避社,而嗛土不以戊己日,口布翅支尾。”
是后代又以戊己日社,惟不知始于何时耳。